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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水質量標準
技術開發部 | 發布時間:2011/1/19 | 瀏覽次數:

  [標題]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水質量標準》

  [頒布者]:國家技術監督局

  [編號]:GB/T14848-93

  [頒布日期]:1993-12-30

  [實施日期]:1994-10-01

  1 引言

   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地下水資源,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,保障人民身體健康,促進經濟建設,特制訂本標準。

    本標準是地下水勘查評價、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的依據。

  2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
  2.1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,地下水質量監測、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。

  2.2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,不適用于地下熱水、礦水、鹽鹵水。

  3 引用標準

    GB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

  4 地下水質量分類及質量分類指標

  4.1 地下水質量分類

    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狀、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,并參照了生活飲用水、工業、農業用水水質最高要求,將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。

    Ⅰ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。適用于各種用途。

    Ⅱ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。適用于各種用途。

    Ⅲ類 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。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、農業水.

    Ⅳ類 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。除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,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。

    Ⅴ類 不宜飲用,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.

  4.2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(見表1)

表1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

項目序號
類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標準值
項目
1
色(度)
≤5
≤5
≤15
≤25
>25
2
嗅和味
3
渾濁度(度)
≤3
≤3
≤3
≤10
>10
4
肉眼可見物
5
pH
6.5~8.5
5.5~6.5,  8.5~9
<5.5,>9
6
總硬度(以CaCO3,計)(mg/L)
≤150
≤300
≤450
≤550
>550
7
溶解性總固體(mg/L)
≤300
≤500
≤1000
≤2000
>2000
8
硫酸鹽(mg/L)
≤50
≤150
≤250
≤350
>350
9
氯化物(mg/L)
≤50
≤150
≤250
≤350
>350
10
鐵(Fe)(mg/L)
≤0.1
≤0.2
≤0.3
≤1.5
>1.5
11
錳(Mn)(mg/L)
≤0.05
≤0.05
≤0.1
≤1.0
>1.0
12
銅(Cu)(mg/L)
≤0.01
≤0.05
≤1.0
≤1.5
>1.5
13
鋅(Zn)(mg/L)
≤0.05
≤0.5
≤1.0
≤5.0
>5.0
14
鉬(Mo)(mg/L)
≤0.001
≤0.01
≤0.1
≤0.5
>0.5
15
鈷(Co)(mg/L)
≤0.005
≤0.05
≤0.05
≤1.0
>1.0
16
揮發性酚類(以苯計)(mg/L)
≤0.001
≤0.001
≤0.002
≤0.01
>0.01
17
陰離子合成洗滌劑(mg/L)
不得檢出
≤0.1
≤0.3
≤0.3
>0.3
18
高錳酸鹽指數(mg/L)
≤1.0
≤2.0
≤3.0
≤10
>10
19
硝酸鹽(以N計)(mg/L)
≤2.0
≤5.0
≤20
≤30
>30
20
亞硝酸鹽(以N計)(mg/L)
≤0.001
≤0.01
≤0.02
≤0.1
>0.1
21
氨氮(NH4)(mg/L)
≤0.02
≤0.02
≤0.2
≤0.5
>0.5
22
氟化物(mg/L)
≤1.0
≤1.0
≤1.0
≤2.0
>2.0
23
碘化物(mg/L)
≤0.1
≤0.1
≤0.2
≤1.0
>1.0
24
氰化物(mg/L)
≤0.001
≤0.01
≤0.05
≤0.1
>0.1
25
汞(Hg)(mg/L)
≤0.00005
≤0.0005
≤0.001
≤0.001
>0.001
26
砷(As)(mg/L)
≤0.005
≤0.01
≤0.05
≤0.05
>0.05
27
硒(Se)(mg/L)
≤0.01
≤0.01
≤0.01
≤0.1
>0.1
28
鎘(Cd)(mg/L)
≤0.0001
≤0.001
≤0.01
≤0.01
>0.01
29
鉻(六價)(Cr6+)(mg/L)
≤0.005
≤0.01
≤0.05
≤0.1
>0.1
30
鉛(Pb)(mg/L)
≤0.005
≤0.01
≤0.05
≤0.1
>0.1
31
鈹(Be)(mg/L)
≤0.00002
≤0.0001
≤0.0002
≤0.001
>0.001
32
鋇(Ba)(mg/L)
≤0.01
≤0.1
≤1.0
≤4.0
>4.0
33
鎳(Ni)(mg/L)
≤0.005
≤0.05
≤0.05
≤0.1
>0.1
34
滴滴滴(μg/L)
不得檢出
≤0.005
≤1.0
≤1.0
>1.0
35
六六六(μg/L)
≤0.005
≤0.05
≤5.0
≤5.0
>5.0
36
總大腸菌群(個/L)
≤3.0
≤3.0
≤3.0
≤100
>100
37
細菌總數(個/L)
≤100
≤100
≤100
≤1000
>1000
38
總σ放射性(Bq/L)
≤0.1
≤0.1
≤0.1
>0.1
>0.1
39
總β放射性(Bq/L)
≤0.1
≤1.0
≤1.0
>1.0
>1.0

  根據地下水各指標含量特征,分為五類,它是地下水質量評價的基礎。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各類專門用水,在地下水質量分類管理基礎上,可按有關專門用水標準進行管理。

  5 地下水水質監測

  5.1 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。檢驗方法,按國家標準GB5750《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》執行。

  5.2 各地地下水監測部門,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,監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(豐、枯水期)。

  5.3 監測項目為:pH、氨氮、硝酸鹽、亞硝酸鹽、揮發性酚類、氰化物、砷、汞、鉻(六價)、總硬度、鉛、氟、鎘、鐵、錳、溶解性總固體、高錳酸鹽指數、硫酸鹽、氯化物、大腸菌群,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。

  6 地下水質量評價

  6.1 地下水質量評價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或水質監測資料為基礎,可分為單項組分評價和綜合評價兩種。

  6.2 地下水質量單項組分評價,按本標準所列分類指標,劃分為五類,代號與類別代號相同,不同類別標準值相同時,從優不從劣。

    例:揮發性酚類Ⅰ、Ⅱ類標準值均為0.001mg/L,若水質分析結果為0.001mg/L時,應定為Ⅰ類,不定為Ⅱ類。

  6.3 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,采用加附注的評分法。具體要求與步驟如下:

  6.3.1參加評分的項目,應不少于本標準規定的監測項目,但不包括細菌學指標。

  6.3.2首先進行各單項組分評價,劃分組分所屬質量類別。

  6.3.3對各類別按下列規定(表2)分別確定單項組分評價分值Fi。

表2

 

類別
Fi
0
1
3
6
10

 

  6.3.4按式(1)和式(2)計算綜合評價分植F。

  6.3.5根據F值,按以下規定(表3)劃分地下水質量級別,再將細菌學指標評價類別注在級別定名之后。如“優良(Ⅱ類)”、“較好(Ⅲ類)”。

表3

級別
優良
良好
較好
較差
極差
F
<0.80
0.80-<2.50
2.50-<4.25
4.25-<7.20
>7.20

  6.4 使用兩次以上的水質分析資料進行評價時,可分別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,也可根據具體情況,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別使用多年的枯水期、豐水期平均值進行地評價。

  6.5 在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時,除采用本方法外,也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對比。

  7 地下水質量保護

  7.1 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、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質量惡化,保護地下水水源,必須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有關規定執行。

  7.2 利用污水灌溉、污水排放、有害廢棄物(城市垃圾、工業廢渣、核廢料等)的堆放和地下處置,必須經過環境地質可行性論證及環境影響評價,征得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方能施行。

  附加說明:

   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提出。

    本標準由地質礦產部地質環境管理司、地質礦產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歸口。   

  本標準由地質礦產部地質環境管理司、地質礦產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、全國環境水文地質總站、吉林省環境水文地質總站、河南省水文地質總站、陜西省環境水文地質總站、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水文地質總站、江西省環境地質大隊負責起草。

  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梅玲、張錫根、閻葆瑞、李京森、苗長青、呂水明、沈小珍、席文躍、多超美、雷覲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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